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依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組發〔1990〕3号)和《關于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實行“推薦制、公示制、票決制、報告制、失誤責任追究制”等五項制度的意見(試行)》(大高委發〔2011〕3号)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展黨員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入黨自願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确定、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四條 二級黨組織要對新入校的學生進行入黨啟蒙教育,提高他們對黨的認識,啟發他們的入黨願望,引導他們積極靠近黨組織。
第五條 要求入黨的學生須向黨支部提交書面申請。
第六條 黨支部收到申請書後,應審查申請書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時安排支部委員與申請人談話。
第七條 團組織對經過3個月以上考察的申請人進行民主推薦,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下同)根據團組織推薦情況、申請人的綜合表現,研究确定入黨積極分子,并報二級黨組織備案。
第八條 二級黨組織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開展黨的曆史與優良傳統、黨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任務教育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懂得黨的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端正入黨動機,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九條 黨支部要為每名入黨積極分子指定2名正式黨員作培養聯系人。黨支部應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内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務以及定期培訓等方式,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加深他們對黨的認識。
第十條 入黨積極分子應經常、主動地向黨支部彙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書面思想彙報。
第十一條 培養聯系人和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1次考察。
第十二條 黨支部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動态管理,對考察不合格人員及時進行調整,并報二級黨組織備案。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确定、培養、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條 确定發展對象須經民主推薦。每年年底,黨支部組織班級全體學生對班級中經過1年以上培養教育的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民主推薦。支委會根據民主推薦情況、培養聯系人意見結合入黨積極分子的綜合表現,研究确定發展對象,并報二級黨組織審查。民主推薦同意率低于50%的入黨積極分子,不能确定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 二級黨組織根據各支部上報的發展對象,制定下一年度發展黨員計劃,并報黨委組織部。
第十五條 黨支部要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并形成政審材料。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發展對象,不能發展入黨。
(一)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二)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班委會成員和相關學生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和外調。
第十六條 發展對象在入黨前要參加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5至7天(或不少于40個學時)。無故未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發展對象,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和審批
第十七條 發展的預備黨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堅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覺為黨的綱領而努力奮鬥。
(二)綜合素質較高,表現突出,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能夠發揮先鋒模範作用。本科生基本素質和素質拓展測評排名達到本專業前50%。
(三)學習認真刻苦,成績優良,本科生必修課和限選課考試(含補考和重修)均已通過,本學期及上學期必修課和限選課考試無不及格情況,且一、二年級學習成績測評排名達到本專業前30%,三、四年級學習成績測評排名達到本專業前50%;研究生學位課考試均已通過。
第十八條 在校期間曾榮獲市級以上表彰,或對社會(學校)有突出貢獻的發展對象,經二級黨組織委員會研究同意、校黨委批準,其學習成績要求可适當放寬。
第十九條 發展預備黨員前,黨支部組織班級全體學生對班級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民主評議。支委會根據民主評議情況、培養聯系人意見、發展對象的綜合表現,研究确定預備黨員人選,報二級黨組織審查。民主評議同意率低于50%的發展對象,不能發展入黨。
第二十條 二級黨組織負責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和入黨材料等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發展入黨,并及時向黨支部反饋。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2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或由黨支部指定。
第二十二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學習成績、綜合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幫助。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第二十四條 支部大會讨論接收預備黨員時,應逐個讨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逐個進行表決,當場唱票、計票、公布表決結果。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
第二十五條 黨支部要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填入《入黨志願書》,連同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二十六條 二級黨委(黨總支)對支部大會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批;校黨委對直屬黨支部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審批預備黨員前,二級黨組織指派委員會委員、組織員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考察。談話人應将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入《入黨志願書》。
第二十八條 審批預備黨員,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當場唱票、計票、公布表決結果。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方為通過。審批2個以上的學生入黨時,必須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九條 審批預備黨員的意見應及時填入《入黨志願書》,在審批意見欄中須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條 校黨委和二級黨委(黨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3個月内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一條 二級黨組織負責組織本單位新發展的預備黨員進行入黨宣誓。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三十二條 二級黨組織應将已批準的預備黨員及時編入黨支部。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培養聯系人每季度對預備黨員進行1次考察,黨支部每半年對預備黨員進行1次考察。
第三十三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1年,預備期滿,黨支部應按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為正式黨員;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1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 在預備期内,本科生預備黨員必修課或限選課(研究生預備黨員學位課)考試出現1門不及格,延長其預備期半年;出現2門不及格,延長其預備期一年;出現3門以上不及格或在延長預備期期間出現考試不及格,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支部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六條 支部大會讨論預備黨員轉正時,應逐個讨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逐個進行表決,當場唱票、計票、公布表決結果。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決議要及時填入《入黨志願書》。
第三十七條 審批預備黨員轉正,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當場唱票、計票、公布表決結果。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方為通過。審批2個以上預備黨員轉正時,必須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三十八條 審批預備黨員轉正的意見應及時填入《入黨志願書》,在審批意見欄中須注明黨齡從何年何月何日算起,并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能按期轉正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九條 校黨委和二級黨委(黨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3個月内讨論審批。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四十條 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發展黨員工作實行報告制。
(一)二級黨組織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如果遇到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犯過錯誤的人申請入黨,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人重新申請入黨,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須向黨委組織部報告
(二)黨支部召開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大會前,要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會議準備情況上報二級黨組織,二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會議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發展黨員工作實行公示制。
(一)申請人被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入黨積極分子被确定為發展對象、發展對象被接收為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須在組織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二)對公示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黨委組織部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并将調查處理結果進行反饋。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要做好發展黨員材料的管理工作。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畢業離校前或預備黨員轉正後,二級黨組織應及時将有關材料歸入其學生檔案。
第七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組織要将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程序發展黨員,保證手續完備,材料齊全。在學生畢業離校前的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發展黨員。
第四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負責對二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每年向黨委常委會彙報學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